公告日期:2024-04-24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www.yingdong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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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应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公司”或“科博达”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股票激励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公司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制性股票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实施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调整事项、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等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有效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查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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