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及
原件具有一致性。
3. 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经核查,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1.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和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司披露《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9 月24 日完成本次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510,992 股。
2.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和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2 月 12 日,公司披露《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已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合计授予股数为
311,100 股。
3.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完成
本次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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