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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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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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与内审部门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按公司选聘结果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二)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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