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友股份:健友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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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2: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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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监察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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