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新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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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9: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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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2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
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闭钰婧律师、陈紫茵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
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 14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8,822,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7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13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6,685,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19%。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34,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
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公司董事长吕新民因工作原因未出席并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胡嘉洳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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