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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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设立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泰禾智能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泰禾智能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泰禾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泰禾智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检索结果,泰禾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690294270
名称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
法定代表人 许大红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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