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目录
释义...... 3
正文...... 5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7
四、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8
五、 结论意见 ...... 8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1 纵横通信或公司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计划 激励计划
3 《激励计划》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4 本次授予 指 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第二批)
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5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8 《公司章程》 指
程》
9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11 本法律意见 指 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 11031 号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纵横通信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纵横通信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纵横通信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纵横通信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 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 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意见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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