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再升科技资讯
2024-04-08 1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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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9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 22 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最高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206
号),驳回再审申请人周介明等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
再审申请,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6)。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
出(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8)。

因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苏05民初字884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5)。

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兴志承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周介明等四人应向中盛鑫瑞支付的本息金额支付责任;并驳回周介明等四人要求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合伙、卢文立对杨兴志在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因原告方不服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卢文立对杨兴志在(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费、保全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民申220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合伙主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等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案所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当再审,裁定驳回所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经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了周介明等四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再审申请,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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