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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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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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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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4年 9 月 19 日在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7 项议案,为《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增加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选举袁永彬、李中兵、杨晓明、刘良、袁若仑、陈忠喜为非独立董事的 6 个子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选举李开国、蒋琪、马黎珺为独立董事的 3 个子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选举张昊、王涛为股东代表监事的 2 个子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9 月 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8 名(代表 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28,553,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81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3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1,009,5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4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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