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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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且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一)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通过 OA 系统公告、内部宣传栏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4 月 23 日至 2022 年 5 月 3 日。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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