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交所透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返了上交所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美诺华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称,美诺华可转换公司债券“美诺转债”于2021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触发“美诺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经查明,公司股票收盘价于2023年5月15日首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按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此后,公司股价维持在“美诺转债”转股价的90%以下运行,持续至今,直至2024年9月14日,公司才首次公告不向下修正“美诺转债”转股价格。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应高峰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10月29日,美诺华发布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9.49亿元,同比增长2.2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25.04万元,同比增长15.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244.64万元,同比下降1.15%;基本每股收益0.29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