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资源”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金石资源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金石资源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金石资源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石资源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法律意见书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进展暨回购完
成的公告》及公司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319,29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71%。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项下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授予的 2,352,0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授予登记完成,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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