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501: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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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17: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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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17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
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授予 1,962 名激励对象 7,950,000 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吴行军、王海峰、胡仁昱
202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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