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3-1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联交易事项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
限公司(北京儒意)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儒意)发生了关联交易,交易内容为向关联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受托销售和其他关联交易,交易金额总计约96,603.73万元。
2、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后补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席晓唐回避了表决。
3、关联交易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事先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存在程序倒置,且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4、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①本次关联交易没有事先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存在程序倒置,且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督促公司补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后审议,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补充了相关审批程序,公司拟对上述关联交易按有关规则予以披露。②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壮志: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乐波: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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