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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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7883号
致: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骏亚科技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发布了《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叶晓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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