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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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3 -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3 -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3 -
四、 结论意见......- 5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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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德龙”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下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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