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士创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士创能资讯
2024-04-08 18: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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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
登《亚士创能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14:00 在上海市青
浦工业园区新涛路 28 号亚士创能一楼生态圈厅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 2024 年 4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段期间进
行,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4 年4 月 8日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243,22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16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792,5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156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0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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