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48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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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柳药集团”)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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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