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安乃达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914
致: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乃达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安乃达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乃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安乃达的如下保证,即安乃达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并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安乃达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乃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安乃达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安乃达作引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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