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0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致: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尚纬股份实施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尚纬股份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尚纬股份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前身为“四川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7 日。2008 年 8 月 28 日,明星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依法整体变更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00号”文核准,明星电缆于2012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8,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发字
[2012]13 号”文核准,2012 年 5 月 7 日,明星电缆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证券
代码:603333,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2018 年 10 月 8 日,明星电缆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由“四
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11 日,乐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并核发了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正
式变更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11 月 6 日,经公司申请并经上交所办理,
公司证券简称由“明星电缆”变更为“尚纬股份”,证券代码不变。
公 司 现 持 有 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11007523025620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公司名称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为盛业武,注册资本为伍亿壹仟玖佰玖拾万伍仟元整,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研发、设计:电线、电缆、加热电器;电缆桥架、电缆附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收购包装物木材;电气安装;电气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