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项目执业质量
(一)盛剑环境项目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穿行测试一贯执行的支持文件并作为审计证据归档。
二是风险评估底稿记录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2.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完整执行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措施。
二是控制测试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3.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收入确认测算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未对收入确认依据验收单存在无签字、仅盖项目章或业务章、未区分验收内容等异常情形予以说明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部分出现减值迹象的存货执行减值测试。
二是对在建存货项目仅抽取前十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剩余未测试项目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未能保证执行减值测试的项目代表总体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5.其他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分析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的合理性。公司期后支付应付在建工程供应商款项明显高于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你们未就该异常情形进行说明,复核应付账款暂估的完整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