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及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监事;
(二)《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
1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4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2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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