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金海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海高科资讯
2024-04-26 17: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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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办
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纪实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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