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是管理公司境内期货的执行机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投资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略方案。
(三)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部、投资部、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内审部负责具体执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购部与投资部职责:
1、采购部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投资部根据采购部所提供的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小组审批。
2、投资部执行经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活动。
3、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财务部职责: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定期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与监督。
(三)内审部职责:
1、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汇报。
第三节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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