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银都股份资讯
2024-08-23 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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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4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先生之子周佳帆先生已通过其100%持股的香港(星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星舟”)向杭州星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1(以下简称“杭州星舟”)增资的方式取得杭州星舟90%股权。增资后,杭州星舟的控股股东由周俊杰先生变更为香港星舟。

杭州星舟持有公司2,5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91%。

周俊杰先生已与香港星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将在涉及银都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保持一致行动。

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4年08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先生发来的《告知函》。近日,周俊杰先生之子周佳帆先生通过其100%持股的香港星舟向杭州星舟进行增资以取得杭州星舟90%股权。增资后,杭州星舟控股股东由周俊杰先生变更为香港星舟,其中,香港星舟持有杭州星舟90%的股权,周俊杰持有杭州星舟7%股权,朱智毅持有杭州星舟1%股权,吕威持有杭州星舟1%股权,蒋小林持有杭州星舟1%股权。

2024年08月23日,周俊杰先生与香港星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将在涉及银都股份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保持一致行动。

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后,控股股东周俊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注1:即原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星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情况概述

企业名称:香港(星舟)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7月9日

注册资本:1万港币

股东持股情况:周佳帆先生持有100%股权,周佳帆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俊杰先生之子。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周俊杰先生、乙方香港星舟作出如下约定: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时,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3、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杭州星舟)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杭州星舟)委托甲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股东权利,且相关企业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如果届时需要相关企业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乙方应当确保相关企业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对公司的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控制的企业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
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甲乙双方对公司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协议的约定。

4、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不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之日止,协议自动失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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