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联翔股份资讯
2024-08-28 1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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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
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

3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4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

6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7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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