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联翔股份资讯
2024-08-28 1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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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翔智能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
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
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或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子
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未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的债务提
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
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
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
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
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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