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联翔股份资讯
2024-08-28 1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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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结合《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
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
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
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
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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