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的相关行为。公司下属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公司其他
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
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参与组织与开展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招投标工作、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
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
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
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要求采
用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
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
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
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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