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联翔股份资讯
2024-08-28 1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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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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