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联翔股份资讯
2024-08-28 18: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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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经公司股东会决
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
股。

第二十二条(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第二十二条(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转让。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过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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