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联翔股份资讯
2024-05-17 18: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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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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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2024 年 5 月 8 日,根据单独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卜晓华先生在 2024 年 5 月 6 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的临时提案以及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鉴于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原拟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已经发生了变更,因此取消提交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新增临时提案《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除前述取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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