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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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起富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起富,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24 年 9 月 4 日,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李起富持有公司股份 64,129,87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69%。根据公司 2024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
《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 1%的提示性补充公告》,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7 日期间,公司股东李起富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365,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38%;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5,39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17%。其中,8 月 1 日减持比例为 1.4840%,8 月 5 日及 6 日
合计减持比例为 1.2965%,8 月 7 日减持比例为 0.0850%。据此,
李起富所持股份变动两次达到 1%,均未及时披露关于股份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迟至 2024 年 9 月 4 日才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超过 1%的提示性补充公告》公告上述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李起富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
两次达到 1%时,均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
事项,李起富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起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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