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天新药业资讯
2024-04-23 16: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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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
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贯性,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
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
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四)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 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 负责对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工作;

(五) 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
式: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
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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