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时在山东省烟台市
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 68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焦召明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79,310,1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09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61,195,7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996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59 人,代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