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遵循发展战略,延伸产业链条、扩
展业务规模而进行的对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股权投资活动。项目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风险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的,应考虑投资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会计、
税务、金融、市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
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企业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七条 公司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
客观评价。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
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
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所投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提供任何担保,不得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公司独立投资设立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或控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法
规、章程权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注册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
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按照《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资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
能机构,职责如下:
(一)协调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工作。
(二)负责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兼并参股对象的收集。
(三)负责资本运作项目的对外联络。
(四)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五)组织资本运作对象的尽职调查。
(六)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资本运作项目。
(七)收集整理宏观经济、行业信息、市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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