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推动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各下属成员企业应指定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有媒体来访或投资者调研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安排相关来访或调研人员与公司证券部直接接洽。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任何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五条特定对象来访调研接待工作中与来访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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