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26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达”或“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庆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称,经查明,2024年10月25日,福斯达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庆生之子冯某冰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累计买入3700股,买入金额10.85万元,累计卖出3700股,卖出金额9.42万元。截至公告日,冯某冰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庆生之子冯某冰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庆生予以监管警示。
福斯达11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冯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因冯庆生之子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冯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福斯达表示,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5日披露了《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高级管理人员冯庆生,冯庆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福斯达创立于1984年,是专业从事各类工业气体深冷技术研发,深冷装备设计、制造和成套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空气分离、天然气液化、低温化工和各类工业气体制取等深冷领域的核心供应商。
10月28日晚间,福斯达发布三季度业绩公告称,2024年前三季度营收约16.54亿元,同比增加10.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8亿元,同比增加44.85%;基本每股收益1.3元,同比增加41.3%。截至11月26日收盘,福斯达跌3.85%报24元/股,总市值3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