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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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轮渡”或“公司”)的委托,就渤海轮渡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渤海轮渡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5.渤海轮渡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6.渤海轮渡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7.渤海轮渡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4月 10日在《证券时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渤海轮渡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和《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渤海轮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提前十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2.根据渤海轮渡《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渤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根据渤海轮渡《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渤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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