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2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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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渤海轮渡”)的委托,就渤海轮渡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
4、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四次监事会决议;
5、渤海轮渡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四次决议公告》(以下称“《监事会决议》”)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7、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刊载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渤海轮渡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
2.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渤海轮渡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渤海轮渡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 15 点 00 分在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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