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不
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审 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
关信息;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具体的选聘
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提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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