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光大证券”)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常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对常青科技进行了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7 日对常青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
员为马志鹏、柴天泽。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会议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核查意见: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走访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检查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取得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重要合同及凭证等资料并进行核对,实地查看了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现场。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相关事项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取得了公司的征信报告和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 2024 年经营情况,实地查看了公司生产
经营场所,比较了公司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情况的披露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及行业上下游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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