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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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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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 公司名义办理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 关系活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
种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将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未提出 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任。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具有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与董事会秘书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期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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