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可
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上市规则》第 6.1.1 条、第 6.3.2 条
规定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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