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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