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
它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
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为保证其追偿权的
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公司对其代替债务
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
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
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长审批,最后报本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决议。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
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
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利率、用途、预期经济
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
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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