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2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候选人名单等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名,并由
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提名或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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