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23 号
致: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开发布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024 年 5 月 6 日,贵公司收到独立董事林辉先生转来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并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在上
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开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非因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 年 5 月 8 日,贵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林辉独立董事任职异议的工
作函》,经查,林辉在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宏图高科 2017 年至 2018 年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
证监会对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5.5 条,上交所认定林辉不符合任职条件等相关要求,依规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贵公司董事会不得将林辉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5 月 9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同意取消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林辉先生的提名,取消林辉先生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取消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16 项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之子议案“16.01 林辉”,并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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