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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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股票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承义法字第 00098-3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指派司慧、张亘、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安孚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安孚科技股票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同意安孚科技在本次交易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范围
(一)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公
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4 月 19 日)。
(二)核查对象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 1 至 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安孚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一)陈行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份变动数 买入/卖出 结余股数
量(股) (股)
2023 年 11 月 14 日 500 买入 500
2023 年 11 月 15 日 500 卖出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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