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0-09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根据近期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锁定期安排等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和筹措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本次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经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涉及的定价方式等事项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与刘振光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前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票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文洪 梅丽君 李敏
日期: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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